常見問答

問3.1
賣方是否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一手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和每平方呎/米的售價?
問3.2
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下,實用面積如何計算?
問3.3
條例生效前後,實用面積的定義有什麼不同?


問3.1
賣方是否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一手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和每平方呎/米的售價?
答3.1

根據條例,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價單和廣告,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物業面積和物業的每平方呎/每平方米售價。


問3.2
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下,實用面積如何計算?
答3.2

根據條例,賣方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住宅物業的面積和每平方尺及每平方米的售價。


條例下實用面積的定義

實用面積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包括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以下每一項目的樓面面積:(i) 露台;(ii) 工作平台;以及(iii) 陽台。實用面積並不包括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或庭院的每一項目的面積,即使該些項目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


計算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時,除條例另有規定外,須從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面積計算要包括該物業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但不包括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積。


至於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樓面面積,除條例另有規定外,須從圍封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面積計算要包括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


如任何圍封牆將住宅物業、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與毗鄰的住宅物業、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分隔,須從該牆壁的中間開始量度。


問3.3
條例生效前後,實用面積的定義有什麼不同?
答3.3

條例生效前後「實用面積」定義大致相同

條例訂明的「實用面積」定義與當局在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統一了的一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定義大致相同。不過,條例下「實用面積」的定義釐清了一些細節上的地方,例如住宅物業牆壁的裝修物料的厚度不能算作牆壁的一部份等。


條例的實施,不會出現某住宅物業應以那一個版本計算「實用面積」的問題。某一手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是以賣方在出售該一手住宅物業時須遵循的「實用面積」的定義來計算。


舉例說,條例生效前出售並成功售出的一手住宅物業,賣方應根據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統一了的一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定義作計算。條例生效後出售的一手住宅物業,賣方必須根據條例訂明的「實用面積」的定義作計算。即使銷售期橫跨條例生效前及後的一手住宅發展項目,亦是按上述原則計算發展項目內在條例生效前及後出售的一手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