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

条例分两个阶段实施:


  • 部分条文於2013年4月2日起生效,包括条例的生效日期丶条例的释义,以及让房屋局局长委任公职人员负责及协助执行条例等条文;以及

  • 其馀条文於2013年4月29日起生效,包括有关售楼说明书丶价单丶示范单位丶参观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业丶成交纪录册丶一手住宅物业的广告丶销售安排丶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丶失实陈述及传布虚假及具误导性资料等条文。

  • 条例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事宜,在售楼说明书丶价单丶示范单位丶披露成交资料丶广告丶销售安排,以及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须载有的条文等方面,订立详细规定。
  • 条例亦有条文,禁止失实陈述和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 违反条例条文属罪行。

如欲阅览条例全文,请按以下连结。


电子版香港法例 [第621章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