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問5.1
      
      
       未落成的住宅物業的賣方是否必須提供示範單位?
      
     
     
       問5.2
      
      
       賣方是否有權限制公眾在示範單位內進行量度和拍照?
      
     
     
       問5.3
      
      
       公眾是否有權參觀已落成的住宅物業?
      
     
     
        問5.1
       
       
        未落成的住宅物業的賣方是否必須提供示範單位?
       
       
        答5.1
       
       賣方不是一定要提供示範單位。不過,賣方若設有示範單位,該示範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而建設。在提供某一住宅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供公眾參觀之前,賣方必須先就同一物業提供「無改動的示範單位」。條例沒有規定參觀該兩類型示範單位的次序。賣方在開放示範單位給公眾參觀時,應已提供售樓說明書予公眾索取。
        問5.2
       
       
        賣方是否有權限制公眾在示範單位內進行量度和拍照?
       
       
        答5.2
       
       賣方不得限制參觀「無改動的示範單位」的人士在該示範單位進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賣方亦不得限制參觀「經改動示範單位」的人士在該示範單位進行量度,但可以不允許參觀人士拍照或拍影片。
        問5.3
       
       
        公眾是否有權參觀已落成的住宅物業?
       
       
        答5.3
       
       根據條例,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賣方須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安排買家參觀其有意購買的物業。倘安排參觀該物業並非切實可行,賣方須安排一個相若的物業,以供買家參觀。
如賣方已提出安排買家參觀一個相若的物業,但買家拒絕該提議,賣方為了保障其權利,可要求買家書面確認其曾拒絕賣方安排參觀一個相若的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