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條例分兩個階段實施:


  • 部分條文於2013年4月2日起生效,包括條例的生效日期、條例的釋義,以及讓房屋局局長委任公職人員負責及協助執行條例等條文;以及
  • 其餘條文於2013年4月29日起生效,包括有關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參觀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成交紀錄冊、一手住宅物業的廣告、銷售安排、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及具誤導性資料等條文。

  • 條例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事宜,在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披露成交資料、廣告、銷售安排,以及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須載有的條文等方面,訂立詳細規定。
  • 條例亦有條文,禁止失實陳述和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 違反條例條文屬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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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香港法例 [第621章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