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答
根据条例,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价单和广告,只可以实用面积表达物业面积和物业的每平方呎/每平方米售价。
根据条例,卖方只可以实用面积表达住宅物业的面积和每平方尺及每平方米的售价。
条例下实用面积的定义
实用面积指该住宅物业的楼面面积,包括在构成该物业的一部分的范围内的以下每一项目的楼面面积:(i) 露台;(ii) 工作平台;以及(iii) 阳台。实用面积并不包括空调机房、窗台、阁楼、平台、花园、停车位、天台、梯屋、前庭或庭院的每一项目的面积,即使该些项目构成该物业的一部分的范围。
计算住宅物业的楼面面积时,除条例另有规定外,须从围封该物业的围封墙的外部开始量度。面积计算要包括该物业内部的间隔及柱的面积,但不包括围封该物业的围封墙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积。
至于露台、工作平台或阳台的楼面面积,除条例另有规定外,须从围封该露台、工作平台或阳台的围封墙的外部开始量度。面积计算要包括该露台、工作平台或阳台内部的间隔及柱的面积。
如任何围封墙将住宅物业、露台、工作平台或阳台与毗邻的住宅物业、露台、工作平台或阳台分隔,须从该墙壁的中间开始量度。
条例生效前后“实用面积”定义大致相同
条例订明的“实用面积”定义与当局在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统一了的一手住宅物业“实用面积”的定义大致相同。不过,条例下“实用面积”的定义厘清了一些细节上的地方,例如住宅物业墙壁的装修物料的厚度不能算作墙壁的一部份等。
条例的实施,不会出现某住宅物业应以那一个版本计算“实用面积”的问题。某一手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是以卖方在出售该一手住宅物业时须遵循的“实用面积”的定义来计算。
举例说,条例生效前出售并成功售出的一手住宅物业,卖方应根据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统一了的一手住宅物业“实用面积”的定义作计算。条例生效后出售的一手住宅物业,卖方必须根据条例订明的“实用面积”的定义作计算。即使销售期横跨条例生效前及后的一手住宅发展项目,亦是按上述原则计算发展项目内在条例生效前及后出售的一手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