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答
       问5.1
      
      
       未落成的住宅物业的卖方是否必须提供示范单位?
      
     
     
       问5.2
      
      
       卖方是否有权限制公众在示范单位内进行量度和拍照?
      
     
     
       问5.3
      
      
       公众是否有权参观已落成的住宅物业?
      
     
     
        问5.1
       
       
        未落成的住宅物业的卖方是否必须提供示范单位?
       
       
        答5.1
       
       卖方不是一定要提供示范单位。不过,卖方若设有示范单位,该示范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而建设。在提供某一住宅物业的“经改动示范单位”供公众参观之前,卖方必须先就同一物业提供“无改动的示范单位”。条例没有规定参观该两类型示范单位的次序。卖方在开放示范单位给公众参观时,应已提供售楼说明书予公众索取。
        问5.2
       
       
        卖方是否有权限制公众在示范单位内进行量度和拍照?
       
       
        答5.2
       
       卖方不得限制参观“无改动的示范单位”的人士在该示范单位进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卖方亦不得限制参观“经改动示范单位”的人士在该示范单位进行量度,但可以不允许参观人士拍照或拍影片。
        问5.3
       
       
        公众是否有权参观已落成的住宅物业?
       
       
        答5.3
       
       根据条例,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卖方须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安排买家参观其有意购买的物业。倘安排参观该物业并非切实可行,卖方须安排一个相若的物业,以供买家参观。
如卖方已提出安排买家参观一个相若的物业,但买家拒绝该提议,卖方为了保障其权利,可要求买家书面确认其曾拒绝卖方安排参观一个相若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