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答

示范单位及参观已落成的住宅物业
问5.1
未落成的住宅物业的卖方是否必须提供示范单位?
问5.2
卖方是否有权限制公众在示范单位内进行量度和拍照?
问5.3
公众是否有权参观已落成的住宅物业?


问5.1
未落成的住宅物业的卖方是否必须提供示范单位?
答5.1

卖方不是一定要提供示范单位。不过,卖方若设有示范单位,该示范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而建设。在提供某一住宅物业的“经改动示范单位”供公众参观之前,卖方必须先就同一物业提供“无改动的示范单位”。条例没有规定参观该两类型示范单位的次序。卖方在开放示范单位给公众参观时,应已提供售楼说明书予公众索取。


问5.2
卖方是否有权限制公众在示范单位内进行量度和拍照?
答5.2

卖方不得限制参观“无改动的示范单位”的人士在该示范单位进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卖方亦不得限制参观“经改动示范单位”的人士在该示范单位进行量度,但可以不允许参观人士拍照或拍影片。


问5.3
公众是否有权参观已落成的住宅物业?
答5.3

根据条例,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卖方须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安排买家参观其有意购买的物业。倘安排参观该物业并非切实可行,卖方须安排一个相若的物业,以供买家参观。


如卖方已提出安排买家参观一个相若的物业,但买家拒绝该提议,卖方为了保障其权利,可要求买家书面确认其曾拒绝卖方安排参观一个相若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