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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关键日期」是否收楼日期?

个案8:

A先生新婚在即,听从相熟地产代理意见,购买了某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住宅单位。地产代理告诉他,售楼说明书列出的「预计关键日期」便是收楼日期,他能在结婚前两个月收楼。近日天气不稳,A先生担心能否依期收楼,不知可向谁查询。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提醒你:


如一手住宅物业买家就收楼日期有任何疑问,应直接向卖方查询。


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的要求,就未落成发展项目的住宅物业;或尚待符合条件的已落成发展项目的住宅物业而言,卖方必须在售楼说明书、广告及买卖合约中列明由该发展项目的认可人士提供的该项目预计「关键日期」。


什么是「关键日期」


  • 一般而言,「关键日期」是指项目符合批地文件的条件的日期,或该项目在遵照经批准的建筑图则的情况下或按照豁免证明书的发出的条件在各方面均属完成的日期。
  • 就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规管的发展项目,卖方须在合格证明书或转让同意书发出后的一个月内(以何者较早为准),就卖方有能力有效地转让有关物业一事,以书面通知买方。
  • 至于并非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规管的发展项目,卖方须在占用文件(包括占用许可证)发出后的六个月内,就卖方有能力有效地转让有关物业一事,以书面通知买方。

买卖合约须载有「关键日期」强制性条文


同时,《条例》规定,未落成发展项目内的住宅物业的买卖合约必须载有条例附表5所列有关「关键日期」的强制性条文,例如:


  • 买卖合约须列出该发展项目的认可人士提供的该发展项目的预计关键日期,并述明卖方须于该日期或之前,在各方面符合政府批地书的条件及建筑图则(如有的话)完成该发展项目,以及述明如认可人士按照《条例》批予延期,则属例外。
  • 买卖合约须述明,卖方有权获得认可人士在顾及纯粹由以下一个或多于一个原因所导致的延迟后认为合理的延期,完成有关发展项目 —
    (a) 工人罢工或封闭工地;
    (b) 暴动或内乱;
    (c) 不可抗力或天灾;
    (d) 火警或其他卖方所不能控制的意外;
    (e) 战争;或
    (f) 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指香港天文台在二十四小时(从午夜至午夜)内,录得超过20毫米雨量,或在上午8时至下午5时之间,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
  • 买卖合约亦述明,卖方须于认可人士批予延期后的14日内,向买方提供有关延期证明书的文本。

因此,买方切勿把「关键日期」当作必定可收楼日期,应先向卖方查询,以免卖方根据买卖合约延后「关键日期」时而令自己失去预算。